一、酒类包装物押金流转税账务处理
国税发[1995] 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即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人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税额。
二、张裕干红1995现在还能喝么
其实葡萄酒跟人一样会经过生长、成熟和衰老等阶段。
在经过榨汁和橡木桶的醇化等一系列酿酒流程后,葡萄酒会得到酿酒师赋予的提升,这好比人类的学生阶段。然后装瓶,这时候葡萄酒会进入休眠期,须要有合适的储藏环境,再经过陈年后品质才会有第二次提升,这好比从学校走向社会的成熟过程。经过陈年后进入成熟期的葡萄其优秀的品质会持续释放一段时间,最后进入衰老期。
这个过程所需时间会因葡萄陈年的潜质而不同,该酒的单宁结构是主要因素。进入衰老期的葡萄酒并不等于变质不能喝,只是这酒已经失去了原有的风采,变成平庸的液体,没有人愿意将它倒进口里了。所以,要给葡萄酒定个“保质期”不如给葡萄酒定个“适饮期”。
一般来 说啤酒保质期是3个月,开瓶之后,当天必须喝完;红酒、葡萄酒等保质期较长,有的干红葡萄酒可以放置10年左右;对于白酒,要看酒精度与厂家,品牌厂家所生产的40度以上的白酒时间放长点问题不大。如果是小酒厂生产的白酒,有的掺有香料、香精与酒精,本身就不能喝,更谈不上保质期了。对于“越陈越香”的说法,是指在密封的酒桶中酿造存放的酒,装瓶的酒时间长了味道可能会变淡。
白酒经过较长时间的贮存,其质量会变得温润醇厚。因此,有些人认为白酒越陈越好。其实,并不尽然。虽然白酒没有保质期,但酒在存放过程中,酒中的醇类会和有机酸起化学反应,产生多种酯类物质,各种酯类都具有各种特殊的香气。由于酒中的酯化反应相当缓慢,因此,优质酒一般需要贮存三四年,甚至更长一点的时间。但是,酯化反应到了一定程度就会趋向平衡,出现停止状态,如果继续贮存,会使酒精度数减少,酒味变淡,挥发损耗也会增大。特别是目前有些中档和低档白酒,在勾兑过程中添加了香味剂,这类酒更不能较长时间存放。否则,酒质会变得苦涩腻味。所以,白酒贮存也有适当的时间,并非越陈越好。
三、高晨民用建筑要装消防喷淋系统吗?
各国规范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划分为三个或四个火灾危险等级。如英国将设置场所划分为三个危险等级。即轻、中、严重(其中又分为生产工艺级和贮存级)危险级。德国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为轻、中、严重(其中又分为生产级和堆积级)危险级。美国和日本则划分为轻、中、严重危险级。
本规范参考了发达国家规范,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在增加仓库危险级的基础上,将设置场所划分为四级,分别为轻、中(其中又分为Ⅰ级和Ⅱ级)、严重(其中又分为Ⅰ级和Ⅱ级)及仓库(其中又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危险级。
轻危险级,一般是指下述情况的设置场所,即可燃物品较少、可燃性低和火灾发热量较低、外部增援和疏散人员较容易。
中危险级,一般是指下列情况的设置场所,即内部可燃物数量为中等,可燃性也为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剧烈燃烧的场所。大部分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划归中危险级。根据此类场所种类多、范围广的特点,划分中Ⅰ级和中Ⅱ级,并在本规范附录A中举例予以说明。商场内物品密集、人员密集,发生火灾的频率较高.容易酿成大火造成群死群伤和高额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因此将大规模商场列入中Ⅱ级。
严重危险级,一般是指火灾危险性大,且可燃物品数量多.火灾时容易引起猛烈燃烧并可能迅速蔓延的场所。除摄影棚、舞台“葡萄架”下部外,包括存在较多数量易燃固体、液体物品工厂的备料和生产车间。
仓库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参考了美国的《一般储存仓库标准》NFPA-231(1995年版)和《货架式储存仓库标准》NFPA-231C(1995年版)。将上述标准中的1、2、3、4类和塑料橡胶类储存货品,结合我国国情,综合归纳并简化为Ⅰ、Ⅱ、Ⅲ级仓库。由于仓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涉及面广.较为复杂,美国标准NFPA-13(1996年版)没有针对货品堆高超过3.7m(12ft)的仓库提出规定,而是由《一般储存仓库标准》NFPA-231(1995年版)和《货架储存仓库标准》NFPA-231C(1995年版)提出具体规定。此次修订,规定三个仓库危险级,即Ⅰ级、Ⅱ级、Ⅲ级。仓库危险级Ⅰ级与美国标准NFPA-231(1995年版)的1、2类货品相一致,仓库危险级Ⅱ级与3、4类货品一致,仓库危险级Ⅲ级为A组塑料、橡胶制品等。
上述两个美国标准中的储存物品分类:
1 类货品 指纸箱包装的不燃货品,例如:
不燃食品和饮料:不燃容器包装的食品;冷冻食品、肉类;非塑料制托盘或容器盛装的新鲜水果和疏菜;无涂蜡层或塑料覆膜的纸容器包装牛奶;不燃容器盛装,但容器外有纸箱包装的酒精含量≤20%的啤酒或葡萄酒;玻璃制品。
金属制品:包括塑料覆面或装饰的桌椅;金属外壳家电;电动机、干电池、空铁罐、金属柜。
其他:包括变压器、袋装水泥、电子绝缘材料、石膏板、惰性颜料、固体农药。
2 类货品 包括木箱及多层纸箱或类似可燃材料包装的1类货品,例如:
纸箱包装的漆包线线圈,日光灯泡,木桶包装的酒精含量不超过20%的啤酒和葡萄酒。
3 类货品 木材、纸张、天然纤维纺织品或C组塑料及制品,含有限量A组或B组塑料的制品,例如:
皮革制品:鞋、皮衣、手套、旅行袋等。
纸制品:书报杂志、有塑料覆膜的纸制容器等。
纺织品:天然与合成纤维及制品,不含发泡类塑料橡胶的床垫。
木制品:门窗及家具、可燃纤维板等。
其他:纸箱包装的烟草制品及可燃食品,塑料容器包装的不燃液体。
4 类货品 纸箱包装的含有一定量A组塑料的1、2、3类货品,小包装采用A组塑料、大包装采用纸箱包装的1、2、3类货品,B组塑料和粉状、颗粒状A组塑料,例如:照相机、电话、塑料家具,含发泡类塑料填充物的床垫,含有一定量塑料的建材、电缆.塑料容器包装的物品。
塑料橡胶类 分为A组、B组和C组。
A组:AB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缩醛(聚甲醛)、丙烯酸类(聚甲基丙烯酸甲酯)、丁基橡胶、EPDM(乙丙橡胶)、FRP(玻璃纤维增强聚酯)、发泡类天然橡胶、腈橡胶(丁腈橡胶)、PET(热塑性聚酯)、聚碳酸酯、聚酯合成橡胶、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氨基甲酸酯、PVC(高增塑聚氯乙烯.如人造革、胶片等)、SAN(苯乙烯—丙烯腈)、SBR(丁苯橡胶)。
B组:纤维素类(醋酸纤维素、醋酸丁酸纤维素、乙基纤维素)、氯丁橡胶、氟塑料(ECTFE——乙烯-三氟氯乙烯共聚物、ETFE——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FEP——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共聚物)、不发泡类天然橡胶、锦纶(锦纶6、锦纶66)、硅橡胶。
C组:氟塑料(PCTFE——聚三氟氯乙烯、PTFE——聚四氟乙烯)、三聚氰胺(三聚氰胺甲醛)、酚醛类、PVC(硬聚氯乙烯,如:管道、管件)、PVDC(聚偏二氯乙烯)、PVDF(聚偏氟乙烯)、PVF(聚氟乙烯)、尿素(脲甲醛)。
本规范附录A的举例参考了国内外相关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由于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内部容纳物品和空间条件千差万别,不可能全部列举.设计时可根据设置场所的具体情况类比判断。现将美、英、日、德等国规范的火灾危险等级举例列出(见表4、表5、表6),供有关设计人员、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参考。
3.0.3 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或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要求遵循“实事求是”和“有的放矢”的原则。按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系统和确定其火灾危险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