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长期拖欠代课教师工资这件事?这个题目里面可以捊出好几个问题。我把它分解成4个问题:
1、为什么还有代课教师存在?
2、代课教师算不算教师?
3、代课教师工资该不该少?
4、代课教师工资能不能拖欠?
笔者一看这个问题的题面,马上就有疑问:什么年代了?怎么还有代课教师?难道缺编却招聘不到教师?怎么这位代课教师代了几年的课?三年都招不了在编教师?!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干什么去了?
我看了一位河北老师的回答内容,方知有极少数教师吃空饷,不带课;还有一个原因是少数教师带课少。要真是这样造成”请代课教师”的现象,当地教育基层该好好整治了!少数教师靠中高级职称混饭吃,或者倚老卖老,或者以领导自居,工资照拿,工作又不想干,这是一种忘了为人民服务的初心,是道德败坏的表现,是一种寄生虫式的剥削阶级思想的余毒。建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严管教师队伍,每学年逐一核实教师岗位,坚决杜绝教师不在岗或者象征性地从事少量工作的现象,必须确保人人在岗,人人尽其才。我们安徽大约在2010年后就全部清退代课教师了,代课教师成了历史,非特殊情况不再使用。
就算应该请代课教师吧!那么代课教师算不算教师?个人认为,当然是教师了,只不过是临时聘用而已。他与在编教师的差别只是短期与长期聘用的区别,对教育教学工作而言,在本质上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代课教师该不该工资偏少呢?个人觉得不该。为什么?笔者在前面已有表述,代课教师也是教师,学校肯定是当作一个编制老师使用,工作量与正式在编相当,而且据我观察,绝大多数代课教师是任劳任怨的。因此,按同工同酬的原则出发,代课教师干一年,就应与在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至少要达到在编教师工资中的最低线。而不能按河北省2019年的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1380元来定。
或许有人会说,代课教师与校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应依合同处理。但是,如果工作量与公办教师相当,而工资却少得很多,那么这样的合同在道义上是显失公平的,存在歧视代课教师的成份。个人认为,这种差别化对待在编和代课教师,是对代课教师的极不尊重。
依教师法规定,教师工资不能拖欠。当然,代课教师也在教师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长期拖欠代课教师工资是违法的。所在学校应立即无条件地一次性补齐工资,并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代课教师也是人,需要生活,辛苦地工作,却被长期地拖欠微薄的工资,真是有些不近人情了!
真心希望合同制的代课教师能享受与在编教师一样的工资待遇,同工同酬,且不拖欠,让他们有尊严地工作,有尊严地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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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代课教师,大家一下子就会想到很久以前,地处偏远,交通落后,环境恶劣的农村学校。由于条件限制,加之教师人员缺乏,在五十、六十、七十年代,农村教师大都是从本村或当地村里,挑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人,经村社推荐,报乡、县教育部门备案担任村级学校的教师,当时教师的工资由县乡村共同负担,县教育局核定下拔部分现金,乡村以工分形式计酬补贴。所以后来就有了“民办教师”的称谓。
到了八十年末期,九十年代初,国家教育得以重视,这些“代课教师”、“民办教师”都通过分批参加师范院校进修,全部转正为在编的正式教师,因此“代课教师”、
“民办教师”这些临时老师就基本上不存在了。
之后,出现的“代课教师”,就与过去大不一样了,我分析了一下大致是这二种情况:
第一种是,学生人数增加,教师职数减少。由于国家实施了撤村并校,对分散的小学校整合管理,教育教学逐渐规范,加上教师退休补充滞后,导致教学配备失衡,学校便从毕业的师范类学生中临时补充到学校作“代得教师”。
第二种是,一部分学校教师因身体健康原因暂时请假造成教师不足,一部分学校教师因从事其他工作,离开教学岗位,由所在学校私自招用“代课教师”补岗。上述情况由于影响到正常教学,社会反映多,最后教育部门不得已出资招用“代课教师”以作补充。
上述提问中,关于河北代课教师工资每月1000元,且被拖欠七个月的问题,有侵犯劳动者权益之嫌,应引起当地教育部门的高度重视。
建议:一是所涉及招用“代课教师”的学校,立即按原先约定或者合同兑现工资。教师们从事脑力劳动,挣的是份辛苦钱,何况工资又不高,远远低于河北省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不要让教师们吃苦受累还伤心。
二是倘若学校真的需要“代课教师”,就一定要依法依规签定正式合同,并按照《劳动法》提高待遇并交纳养老保险等,确实保障其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升“代课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教书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