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夏日与海鲜(夏日海鲜啤酒摊广告语)

来源:www.homebrew.com.cn   时间:2022-12-15 15:00   点击:176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夏日海鲜啤酒摊广告语

海煮千般鲜,海吃万种味

2. 夏日海鲜餐厅 白石洲

一:深圳公交388路运行时间:海上田园05:00-21:30|皇岗口岸05:20-22:00二:深圳公交388路票价信息:冷巴上车2元,分段收费,全程10元三:深圳公交388路公交车途经站点:海上田园风光总站 - 民主村委 - 安托山科技园 - 岁宝百货 - 海欣花园 - 沙一泰兴花园 - 丰泽园 - 康之宝 - 沙四东宝 - 共和村委 - 天源隆 - 万众百货 - 鹏城花园 - 歩涌新村 - 步涌市场 - 后亭社区 - 东山书院 - 沙井新和 - 益华电子城 - 沙井北环 - 蚝乡 - 禧园 - 沙井佳华 - 沙井创新 - 马安山 - 学府雅苑 - 万丰 - 塘尾北 - 凤尾 - 塘尾(福永) - 东坑 - 桥南 - 桥和 - 桥头 - 福海北 - 福海 - 福桥 - 新和 - 福永海鲜市场 - 机场北 - 福围 - 民航酒店 - 兴围 - 后瑞 - 机场南 - 空港物流 - 空港油库 - 华胜实验学校 - 奋达科技 - 华丰工业园 - 茂盛油站 - 联升购物广场 - 固戍红湾 - 华万工业园 - 银田 - 西乡客运站 - 大益广场 - 同仁妇科医院 - 西乡步行街 - 河东 - 群贤花园 - 宝安体育馆东 - 金成名苑 - 西城上筑 - 甲岸路口 - 中商花园 - 新城检查站 - 南头① - 深大北门② - 科技园② - 大冲 - 白石洲② - 世界之窗② - 何香凝美术馆 - 康佳集团 - 康佳集团东 - 园博园 - 竹子林 - 深航大厦 - 招商银行大厦 - 深南香蜜立交 - 特区报社 - 会展中心南 - 皇岗村北 - 联合广场 - 皇岗口岸总站

3. 夏日海鲜派对手抄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协调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公安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并做好食品安全指导工作。   教育、建设、旅游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和危害实施全过程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本市食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第八条本市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市鼓励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在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标准(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标准)。   本市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   (三)对食品标签等食品安全与营养的标识、说明的要求;   (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地方标准缺失、标准滞后,认为亟需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要求;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根据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参照相关食品安全国际标准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公布;公众可以免费查阅。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报告。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确定适用标准的要求,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利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原则确定适用标准。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标准冲突的情况通报原标准的制定单位或者批准发布部门。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本市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如实记载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供货商、进货日期、数量等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并保存复印件;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   生产经营记录、食品相关许可证件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第十八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本市对蔬菜、水果、水产品推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进入本市食品批发市场和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进入本市销售的活禽、牲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附带承载养殖信息的标识物。   第十九条列入本市重点监督管理食品名录的预包装食品应当附有商品条码、电子标签等信息储存介质,记载可追溯食品来源的相关信息。   食品经营者购进预包装食品时,应当查验信息储存介质的证明文件。不得购进、销售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假冒或者伪造信息储存介质的预包装食品。   第二十条以散装形式销售的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以及糕点等经过加工、半加工的食品,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出厂时应当附有食品标签,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销售前款所列食品,应当明示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存方式和保质期。   第二十一条本市销售的进口食品,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标志,并保证货证相符。   食品进口经营者应当向经销商提供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的保健食品,还应当具有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并符合保健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本市开办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场发展规划。开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设施和条件,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二十三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二)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三)指导并督促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出货凭证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四)及时制止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督促经营者处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与进入市场经营的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生产基地和畜禽屠宰场(厂)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第二十四条食品批发市场、经营食品的大型超市和仓储式食品店、食品配送中心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二十五条提供食品仓储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存储食品和存储者名称等相关信息,留存存储者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仓储地点就地销售食品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符合餐饮业卫生规范要求。   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禁止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存放、使用亚硝酸盐。   第二十七条运输、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当使用冷藏车辆、冷藏设施。冷藏温度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明示温度以及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违反规定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及其产品。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   本市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餐厨垃圾进行处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企业知悉其生产的食品存在现实或者潜在的危害时,应当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示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   第三十一条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测计划。   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分析监测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测,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科研检测机构和专家,根据监测数据、检测结果和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协调体系,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或者会议涉及餐饮的,主办者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接受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和公安、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现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食品时,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相关食品的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   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发现生产、销售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并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时,由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出具评估意见,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相关食品的参考。   第三十七条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已售出的食品。   第三十八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   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统一归集、分析、整理食品安全信息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发布下列信息:   (一)全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三)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情况;   (四)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情况;   (五)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由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发布的其他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前款以外的食品安全信息前,应当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通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食品安全规划,协调和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协调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四十条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协调、督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查处,或者向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的,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食品进行快速检测,并可以依据检测结果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采取扣押、封存等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后,实行快速检测的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样本送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   快速检测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测定方法。   第四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抽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抽取样品应当付费,并不得收取抽样检测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列支。   第四十四条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召回食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生产者的食品召回计划,监督召回过程。   第四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信用信息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指导。   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和证人;查阅、复制、扣押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有关的进货凭证、出货台账、合同、账册、票证和单据等相关材料;依法查封、扣押不安全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场所。   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进入本市食品批发市场或者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未按规定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的,销售的活禽、牲畜未按规定附带承载养殖信息标识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蔬菜、水产品、活禽、牲畜,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附有信息储存介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购进、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假冒或者伪造信息储存介质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预包装食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在出厂时和零售前没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或者未附有食品标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的进口食品不能提供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不具备必要的经营设施和条件,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食品仓储服务的经营者未如实记录存储食品和存储者名称等相关信息,或者未留存存储者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营业。   第五十七条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食品加工销售点或者单位食堂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食品加工销售点或者单位食堂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的,没收相关物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运输、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未按规定使用冷藏车辆、冷藏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规定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或者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及其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实施临时控制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的,由责令召回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自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依照前款规定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应当将决定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第六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应承担的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六十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4. 夏日海鲜品种

海鲜,顾名思义,它美味的真谛在于一个“鲜”字!古人云“善万物之得时也”,但是如果脱离了它的食用时令,再好的食材也没有了灵魂。海鲜是大自然赐给人类的美味,每个时令都有当季的时鲜,收好这份“海鲜年历”,教你一年四季如何吃到最新鲜、营养、美味的海鲜。

春夏季:

1、带鱼

春天,是带鱼成熟的季节,而且带鱼一种比较大众,又价格经济合算的鱼类,带鱼营养丰富,补气、养血、泽肤、暖胃,表面的鳞层还含有抗癌物质、不饱和脂肪酸以及卵磷脂。

平时可以红烧,油炸,或者清蒸,都是非常美味的。

2、海虹

海虹一年四季里都可以吃到的小海鲜,但是开春之季是海虹最肥美、最便宜的时; 关于海虹的吃法,什么清蒸、蒜蓉、凉拌菠菜……都是极好的,还可以用海虹做汤、凉拌等等。

3、鲳鱼

鲳鱼在春夏之际也是不错的选择,鲳鱼骨头少,肉多,而且钾含量还高,有助于降血压,鱼肉中含有不饱和脂肪酸,可以减少心血管疾病的发生,含有丰富的微量元素硒和镁,可是能延缓衰老的。每年的这个时节,鲳鱼会游到内海产卵,此时鲳鱼肥美鲜嫩,因此这段时间,正是品味鲳鱼的最佳时节。鲳鱼以肉质肥嫩,肉多刺少,色泽洁白,滋味鲜美而著名。鲳鱼吃法很多,既可红烧,也可清蒸。如将鲳鱼煮熟去骨,切碎后再加粳米、调料等,则可煮成鲳鱼粥,对脾胃虚弱者尤为适宜。

4、小片口

此时的小嘴鱼也是非常味美的,富含蛋白质,为港养对象之一。 高眼鲽长不大,平,薄,常油炸,油炸偏口是岛城小餐馆常见的一道菜。高眼鲽属于冷水性经济鱼类,其肉质细嫩,味道鲜美,且小刺少,尤其适宜老年人和儿童食用

5、小白面条鱼

白白的半透明的小鱼,很多沿海地区都出产,每年在开春的时候到沿海的河口地区产卵,产卵后就死掉了,所以只有在3-4月份才可能吃到。之所以称为面条鱼,就是因为盛在盆子里,与堆放着的白面条无异。用它炖豆腐、勾鸡蛋、纯烹,不论是什么吃法,都鲜美无比。

6、鲅鱼

鲅鱼也叫马鲛鱼,谷雨过后,鲅鱼肥美,青岛素有“鲅鱼跳、丈人笑”的民谚,说的是谷雨过后,鲅鱼肥美,青岛女婿采买鲅鱼孝敬丈人。作为每年春天沿海人民翘首以盼的第一批鲜鱼,这一批马鲛有个很美的名字:鱼春,意为春天的使者。马鲛鱼到了一年中最鲜美也是身价最昂贵的时候,宁波象山港海域捕捞的蓝点马鲛鱼被宁波人称为"鱼中极品",此时的马鲛鱼通体泛绿色光泽,肉质细腻,入口即化,极为鲜美,为区别于普通马鲛鱼,人们称之为“串乌”。

7、黄花鱼

又名黄鱼,鱼头中有两颗坚硬的石头,叫鱼脑石,故又名石首鱼。鱼腹中的白色鱼鳔可作鱼胶,有止血之效,能防止出血性紫癜;民间也有“五月五,买条黄鱼过端午”的习俗。这时是大黄鱼的主要汛期,端午节前后的大黄鱼身体肥美,鳞色金黄,发育达到顶点,最具食用价值。

8、虾爬子

就是大家超级爱的“皮皮虾”;春天是属于皮皮虾的季节——每年的四至六月,是皮皮虾的产卵季节。此时的皮皮虾肉质饱满,雄的肥壮,雌的膏美,是食用的最好时间。春天是属于皮皮虾的季节——每年的四至六月,是皮皮虾的产卵季节。经过秋收冬藏,此时的皮皮虾肉质饱满,雄的肥壮,雌的膏美,是食用的最好时间。

9、蛤喇

也叫“蚬子”,生活在浅海底,有花蛤、文蛤、等诸多品种。其肉质鲜美无比,被称为“天下第一鲜”、“百味之冠”,而且它的营养也比较全面,它含有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铁、钙、磷、碘、维生素、氨基酸和牛磺酸等多种成分,低热能、高蛋白、少脂肪,能防治中老年人慢性病,实属物美价廉的海产品。

10、章鱼

章鱼俗称八爪鱼,即有八个腕足。章鱼的身体呈球状,大多数是没有鳍的,八条腕足等长,每条腕足的长度约是躯体的3倍,其肉质紧实弹牙,为人们所喜爱。可酱焖,白灼,爆炒。

11、香螺

”三月三,香螺爬上滩”,讲的是三月的贝类肥美,是吃蛏子、香螺的好时节。香螺是我国特有的海螺品种,主要分布在黄海和渤海的北部,其肉味鲜香,为人们所喜食。香螺并不是越大越好吃,因为个头越大,肉质就不那么嫩了。海边的人吃香螺一般都吃个原汁原味,用清水煮两滚就捞出来,用牙签把肉挑出来,沾着姜汁和醋就可以了。如果是大一点的香螺,那就煮熟后切片,用葱或者韭菜拌着吃,一样的鲜香。

12、海肠

开春之后的海肠最为肥美,尤其是春分过后这段时间特别肥美,价格也特别便宜。一些地区就直接把它叫做裸体的海参,它不仅仅长得像裸体的海参,它的营养价值比起海参来也并不逊色。山东和大连地区几乎家家户户都会烧一道家常菜—— 海肠炒韭菜。据说山东流传一句俗语:长久有余财。这里的“长”指的就是海肠,“久”即为韭菜。

13、带子

带子在广东、海南沿海盛产,是名贵海产品之一。而在东北沿方,则可称是物美价廉。其质爽软,滋味鲜美,蒸、炒、油泡皆宜;此品为潮汕、东江一带名菜,将鲜笋条和熟火腿条穿在带子中间,再用油泡法烹制而成,常作名贵热荤而登大席。

14、虎头蟹

虎头蟹在春季捕捞最为肥嫩,其味道以甜、香、鲜为主,被当地人称为海鲜中的极品。其外形十分奇特,头胸呈圆形。背壳上方各有一个呈深紫色圆斑,酷似两只老虎眼睛,全身呈黑黄相间的老虎花纹,所以见过虎头蟹的人都说是奇蟹,连当地的许多年轻人平时都很难见到。细细品尝,虎头蟹既具有河蟹的香气,又具有海蟹的鲜味,还带点贝类的微甜,出锅后,先闻鲜味,再蘸上少许姜汁,那个鲜味简直能鲜倒人。

夏秋季

1、螃蟹

中秋时分,就是蟹成熟的季节,蟹黄蟹肉,蟹膏,都是人们争相食用的。以梭子蟹为优,外形威猛,体大足长,个头大的飞蟹,足足有一斤多,尤其是到了上秋的季节,肉质极其肥鲜美,可以说是螃蟹到了顶盖肥的季节,"九月团脐十月尖,持螯饮酒菊花天"。蟹的蛋白含量很高,民间有“一盘蟹顶桌菜”的说法,堪称人间美味,但是其性寒凉孕妇不宜食用。蟹的做法很多,操作简单的家常做法主要以清蒸为主。

2、鲍鱼

是名贵的“海珍品”之一,味道鲜美,营养丰富,被誉为海洋“软黄金”。鲍鱼是名贵的海洋食用贝类,被誉为“餐桌黄金,海珍之冠”,其肉质细嫩、营养丰富。有对人体非常有利的高蛋白、低脂肪的食物且因富含谷氨酸,味道非常鲜美。七八月份,是鲍鱼成熟的季节,鲍鱼富含各种矿物质,且好的鲍鱼价格昂贵,此时的鲍鱼肉厚,个大,口感极佳。鲍鱼不适合高血压等人群。鲍鱼做法很多样,各种做法都很美味,平时可清蒸,有健脾胃的效果。

3、海参

海参同人参、燕窝,鱼翅齐名,是世界八大珍品之一。海参不仅是珍贵的食品,也是名贵的药材。海参具有提高记忆力,防止动脉硬化以及抗肿瘤等作用。随着海参价值知识的普及,海参逐渐进入百姓餐桌。秋季的海参从睡眠期渐渐苏醒过来,开始出外觅食,这个时候,海参的肉质最肥,是一年中打捞的最佳季节,也是一年中进补海参的最佳时期。

4、海胆

六七月是海胆成熟的季节,海胆富含蛋白质,核黄素等,可以调节血脂,有助于预防心脑血管疾病,含有大量二十碳烯酸可以预防心脑血管疾病,海胆提取物波乃利宁有抑制癌细胞生长作用。海胆死后很容易变质,选择海胆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活的。现在海胆还有各种冰鲜制品、海胆酱等可供选择。

秋冬季

1、扇贝

其肉质鲜美,营养丰富,干制后即是“干贝”,被列入八珍之一。每年的12月底到4月底是扇贝最肥美的季节,即是所谓的“扇贝季”。这段时间的扇贝由于要在春季排卵,所以一个个都抱着一肚子肥嘟嘟或粉红或白腻的卵黄,看起来就非常喜人。

2、海虾

5. 夏日海鲜派队画

海鲜馆,海是11画,鲜是14画,馆是11画,海鲜馆总共是36画

6. 夏日海鲜节

6:00关门。塔头海鲜批发市场夏季时间长,冬季时间短。塔头海鲜批发市场经营各种海鲜种类,价格不贵,品质有保障。塔头海鲜批发市场和其它的海鲜批发市场价格差不多,全国的海鲜批发市场很多,例如,武昌海鲜批发市场,大连金发地海鲜批发市场等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