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0求!啤酒厂工作好吗?
看你学什么了。还有想干技术工作还是管理工作。
学生物专业的话,可以去化验室、技术部、也可以这车间作技术员。
学机械的话,可以做设备技术员。管理设备工作。
学电气的话,可以做电气技术员,调试、管理一些自控的东西。
你是学管理的话,就做官了。车间主管、部长等
发展呢。我和你说,大点的制药厂,本科生也在车间干操作工,干个四五年当个班长,然后慢慢升吧。制药厂整体学历比较高。一般本科生去了,也就那样。除非你清华北大的。
啤酒厂呢,整体学历不如制药厂。本科生去了干几年没准就提起来了。
就这么多了。还想知道什么,可以看我联系方式。和我联系给你解答
二、生物工程专业的就业前景
首先申明~学生物还是辛苦我们做实验的时候有时候很很久,要有持之以恒的态度。我也是学生物的,生物工程的范围还是很广:如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克隆,生产生物药品那些~~还有就是食品科学方面的,什么发酵工程~~~都是属于生物工程的生物工程专业通过掌握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化的科学原理、工艺技术过程和工程设计等基础理论,基本技能,能在生物技术与工程领域从事设计生产管理和新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的工程技术人才.生物工程是由分子生物学、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微生物工程以及生物化学工程学等多学科相互交叉渗透、融合、发展而成的新兴的工程技术学科,是21世纪三大前沿学科之一.生物工程是生物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基础,是以实验室研究通向大规模工业生产的纽带.生物工程专业主干课程无机及分析化学、有机化学、化工原理、生物化学、微生物学、物理化学、基础生物学、微生物学、生化工程、细胞工程、生物工艺学、发酵工程与设备、基因工程、生物制药和环境生物学等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生物工程专业特色生物工程专业主要以生物催化、新型生物分离技术、基因工程、生物资源、生物能源、生物材料等为研究龙头,具备鲜明的现代生物工程技术特色.1.优势社会认可度高,对本专业有较高期望知识范围广,生物学基础强,工科知识扎实,二者有机结合基础扎实,应用广泛,可以很容易的转到生物科学方向或其他相关应用专业,比如食品科学,制药科学理性思维强,善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注重动手操作能力,可以进行独立课题实验,并提交专业论文保研考研比率很大,很多学生有机会出国继续深造2.机遇培养高级科研和技术人才学科,出国比例大,各大有名高校都十分注重其发展专业适用面广,易转专业,可以进一步学习上游的生命科学,也可以学习下游的实用工程学科.就业领域广泛,比如制药,食品,科研,或技术开发等把先进高端的生命科学和应用联系起来,是非常火的专业,前景十分看好】生物工程专业就业领域适宜于医药、食品、环保、商检等部门中生物产品的技术开发、工程设计、生产管理及产品性能检测分析等工作及教学部门的研究与教学工作本科生直接从事科研方面工作的可能性不大,部分毕业生转向其它行业,部分毕业生从事相关专业的下游技术工作毕业直接在医药,食品等方向就业,工作内容一般较单调的技术工作,且需要进一步的经验积累和实践操作能力培养生物工程专业相关公司:华美生物工程公司,北京市百赛生物工程公司,中国生物工程公司,北京生物工程公司,上海生物工程公司等
我就是生工的,这个专业已经连续多年被评为全国十大最骗人专业之首了,说骗人,就是听着好,就业率非常差,最好的出路只有出国,去美国学生物还是很不错滴。国内的这个专业学不到什么东西,且相关产业链不完善,缺少大企业,缺少自主技术,国内很多公司是打着生物高科技的牌子做化工的
现在我同学不读研的多数都在从事与本专业无关的行业,做本专业的多数是在药厂做质检。你可以试一下,啤酒厂,制药厂,还有一些生物制剂厂和其他发酵类企业,再就是那些销售工作了
你可以想想啊,这个专业更加的属于专业性强的那种,所以这个将来就业一般都是去到一些制药厂或者生物研究之类的,但是大前提就是:要看你去的是什么学校了,你要是去到清华之类的一本学校的话那你就不用担心这些就业事情了,要是去个差一点的二本或者是更差的学校的话我建议你不要选这个专业。
简直垃圾 100个人有一个找到月薪2000的工作 10个找到1000的工作 其他都找不到工作 !唉 千万不要学 当时也就是因为这个分低报的 一失足成千古恨
不过好像老师说过 前途是光明的 道路是坎坷的
三、暑假在啤酒厂打工不小心被机器挤压双手啤酒厂是否有责任拿全部医药费
临时工工伤认定办法 。临时工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怎么像用人单位申请理赔?
巧顾网律师:
属于工伤,临时工也是工人,只要有劳动关系就属于工伤。
你们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认定工伤,如果不认定,你们可以向该单位所属的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请求,劳动局一般都有现成的格式,要求你们填,据实填写就可以了,认定工伤之后,然后按标准要求赔偿。
具体赔偿标准你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
因为内容比较多,还得麻烦你仔细看一下,我就贴在下面啦,重点是37条吧: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