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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题 消费税的题

来源:www.homebrew.com.cn   时间:2022-09-25 04:46   点击:207  编辑:admin 手机版

税法题 消费税的题

某啤酒厂销售B型啤酒10吨给某商业公司,开具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276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另外收取本批次的塑料周转箱押金3000元。该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 D )。

A.2300元 B.2600元C.2200元 D.2500元

计算适用标准时不含塑料周转箱押金,含包装物押金:(42760+1500)/10=4426>3000,属甲类啤酒,250元/吨

10、第一个和第三个2000是粮食购进价,因购进农产品可以抵扣13%的进项,所以进成本是2000*(1-13%);

第二个2000是将吨换算为斤,一吨=1000公斤=2000斤,白酒生产消费税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从量定额每斤0.5元的消费税。

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计税方法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l一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扩展资料: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进口环节。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

消费税=(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率/(1-消费税率)。

计税方法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扩展资料: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除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消费税的特有规定之外,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基本一致。

消费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除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

1、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两者都是流转税。

2、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

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税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额的税基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3、消费税是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它是为适应建立以增值税为普遍调节税种,对生产经营环节实行普遍征收,辅之消费税作为特殊调剂税种,选择部分消费品(香烟,酒类,化妆品,高档轿车等),实行交叉征税的双层调节机制的流转税而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4、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中央收取75%,地方收取25%。但交增值税的时候是交到国税,然后由国税划拨25%给地税。消费税是中央税种,全部归中央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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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你题中所给出的“收入”、“买价”和“销售价格”都视为不含税处理。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

计算如下:

第4笔业务:委托B烟厂加工的烟丝收回,应计算并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0+8)/(1-30%)×30%=12万元

第5笔业务:卷烟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复合计税方式,每标准箱对外调拨价在1.25万元以下的,适用30%税率,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

100×30%+100×150/10000+10×30%=34.5万元

第6笔业务: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来计算:

23400/(1+17%)×30%=6000元=0.6万元

第7笔业务:委托个体户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在收回后由委托方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缴纳消费税,不应按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

35000×30%=10500元=1.05万元

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生产卷烟可扣除已纳消费税:

(20+10-5)×30%+(20+8)/(1-30%)×30%/2=13.5万元。

该烟厂当月应纳消费税额:12+34.5+0.6+1.05-13.5=34.65万元

此题在2008年注册税务师教材税法1上有类似题目,可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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