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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借条,今借A现金人民币陆仟元整,借款人是B。公司还有一张现金存根联,收款人是A。这个会计分录要怎么做?

来源:www.homebrew.com.cn   时间:2023-11-25 21:50   点击:106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题目:借条,今借A现金人民币陆仟元整,借款人是B。公司还有一张现金存根联,收款人是A。这个会计分录要怎么做?

你这个分明就是员工向公司借款,因你公司还开了一张现金支票6000元呢

分录:

    借:现金6000

    贷:很行存款6000

   借:其他应收款—个人借款6000

    贷:现金6000

二、以公司名义向法人代表私人借钱,借据上的借款人也是公司,没有盖章,但有股东签名,还有经办人的签名,有效吗?

法律没有对公司向其法定代表人借款作出限制。向个人借款必须有借款双方签定的协议,借款双方应当签字盖章。根据你的叙述,借据上只有一位股东和经办人的签名,没有公司的盖章,该借款行为是否由公司承担,需根据签字股东和经办人在公司具体从事何种职业判断。如果签字股东在公司中担任董事、经理或者财务主管等职务,经办人为公司财务人员,借款行为可以认定为公司的行为,另外还可提供实际向公司提供借款的证据(如银行凭证等),这些证据可以共同证明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或者由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股东或经办人办理向法定代表人借款事项,也可以使该借款行为由公司承担。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借款行为由公司承担,经办人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如果经办人签名的形式如果是“经办人:某某某”,则即使该借款行为不能由公司承担,经办人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的。

三、借款由公司实际经营者打条办理,款转入实际经营者个人账户,但借款人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起诉

已经营者名义的贷款不能作为企业的长期借款,但是如果经营者的贷款用做企业经营发展的,可以作为其他应付款处理。

四、一个经济纠纷实例。 借款人A找了担保人B向出借人C借钱,当天签了合同,所有人均签了名,但当天C没借钱给A,

有争议,可能也是你描述不清的缘故。根据多面的投资担保经验,我认为是两笔借款。

1、要看合同是否规定了借款时间,如规定当天出借,那必须遵守。第二天才借钱,并且又写了借条,不通知担保人B,那么完全有理由认定这是第二笔借款。担保人可以此为由拒绝对第二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如果AC真有两笔借款,而且数额一样,那就有骗保的嫌疑。除非合同约定是第二天才出借,或者第二天出借须经过担保人的同意!!实践中AC会串通骗保分两笔借。)

2、未约定担保责任,则为一般保证。C未向A要钱则不能向B主张权利。同样的原因:骗保。

五、借条上借款人是公司法人,落款时加盖公司印章。请问,债权人可以向公司要帐吗?

这种情况下,只能向公司索要债务,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职务行为,不能向法定代表人个人索要欠款。

《民法通则》: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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